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师的行为,提高拍卖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拍卖师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 拍卖师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拍卖师应当忠于职守,维护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拍卖师应当接受拍卖行业协会、所在拍卖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分 则
第七条 拍卖师应当维护自身的职业信誉和拍卖行业的信誉,增进社会对拍卖行业的了解和尊重。
拍卖师在境外主持拍卖会时,应当遵守当地法律相关规定,维护中国拍卖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拍卖师应当勤勉敬业,钻研业务,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第九条 拍卖师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维护团结,取长补短,互助共进;禁止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拍卖师、拍卖企业的信誉。
第十条 拍卖师在拍卖企业工作中,应当发挥专业特长,积极配合他人工作。
第十一条 拍卖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
第十二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应当衣着整洁、语言规范。
第十三条 拍卖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拍卖师应当遵守行规行约,积极参加行业活动。
第十五条 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法律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主持超出拍卖企业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不得为非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 拍卖师不得授权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拍卖师在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对拍卖标的作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对拍卖结果产生不合理预期;
(二)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瑕疵;
(三)无人应价或未达到底价时落槌成交;
(四)对未经公开拍卖程序的标的,虚造拍卖手续确认成交;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八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二)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三)配合、参与或主持以假乱真(标的物)的拍卖;
(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 拍卖师不得与竞买人之间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二十条 拍卖师不得接受拍卖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其行为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拍卖行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应当配合拍卖行业协会对拍卖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违反本章禁止性规定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